“神药”“神食”“假冒伪劣”郴州曝光这些违法案例
今年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领域“神药”“神食”“乱收费”“假冒伪劣”等重点问题,强执法、保安全,部署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1.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武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使用法定禁止用语的广告和虚假广告案
2021年3月25日,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临武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的某房产项目广告发布中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当事人在宣传广告中印制“最有价值、最适合居住”的文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使用法定禁止用语的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该房产项目首批房源256套,售出232套,有24套未售出,当事人在售房广告中宣称“首批房源完美售罄”,销售状况允诺信息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明知“上空”区域为严禁使用空间,而在印制的彩页纸质广告中和沙盘模型上标注为黄色“可用空间”区域,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允诺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消费的人可能会产生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发布使用法定禁止用语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处罚款200000元。
2.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兴县某油品贸易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16桶润滑油;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4元;3、罚款100000元。
2021年4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市北湖区某食品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以来,通过发放米面、食用油等礼品吸引中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内参加会议,以会销形式推销“天灿牌维生素E加硒软胶囊”和“芝能牌灵芝西洋参胶囊”两种保健食品,会议上宣讲人员通过口述讲解、播放视频和PPT演示文稿的方式宣传健康养生知识和该两种保健食品在疾病治疗方面的功效,声称服用后脑供血不足、心肌缺血、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癌症、冠心病、美尼尔综合征、肾功能衰竭等疾病能得到明显改善,欺骗和误导中老年消费者购买使用上述两种保健食品。截止查处之日,当事人已售出“天灿牌维生素E加硒软胶囊”3盒,“芝能牌灵芝西洋参胶囊”19盒,经营额为47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了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视广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嘉禾县某医院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经调查,当事人从2021年6月底开始通过县融媒体中心综合频道、图文频道、医院微信公众号、发放印刷品广告等形式宣传推介三伏贴(健康贴)、扶阳罐免费体验活动等内容,广告费用合计35850元。经查证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向有关部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
5.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案
2021年6月28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郴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缆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以来从湖南湘川电缆有限公司分别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四批八个型号通用橡套软电缆,合计购进金额:213965.19元。经查证,湖南湘川电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提供的编号为(湘)XK08-001-01039的生产许可证系伪造。截止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电缆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上述电缆货值金额为220384.15元,违法来得到的为6418.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418.96元。
2021年3月16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宜章县里田综合市场进行食品专项检查时,发现某超市货架上摆放的“伊达”牌厚肉杨梅9包(净含量:125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批食品共购进10包,已销售1包,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7.5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26000元。
2021年6月13日,桂东县市场监管局到桂东县某液化气站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未及时进行液化气充装前后检查及存在充装记录不全的问题,经查6月12日零记录,6月13日截止现场检查记录时记录13瓶,从信息化平台调取6月12日、6月13日实际充装液化气为83瓶、72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7月14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郴州市北湖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做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收取公示以外项目和标准的另外的费用。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招收春季培训班学生296人,暑假班学生120人,按照378元/月/人的标准收取学费,并按35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学生户外活动管理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80号)等文件的规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另外的费用…”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课程信息公示栏中公示了学费收费标准“378元/月”,未对户外活动管理费予以公示。截止查处之日,当事人2021年共收取学生户外活动管理费145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4560元;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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