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00295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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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feng Cable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日丰电缆国际有限公 司),发行人香港全资子公司
华兴会计师 2022年 4月 27日出具的“华兴审字[2022]第 ”《审计报告》、华兴会计师 2023年 4月 24日出具 的“华兴审字[2023]第 号”《审计报告》、华兴会计 师 2024年 4月 24日出具的“华兴审字[2024]第 号” 《审计报告》的合称
华兴会计师 2024 年 11 月 11日出具的“华兴专字 [2024]号”《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法律法规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有关具体事项在相关网络站点进行检索的时间, 检索的期间自 2024年 12月 18日至 2024年 12月 26日,具体检索 日为该期间内的某日(以本所律师保留的检索截图为准)。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各列表中数字合计与总额不一致的,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本所和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这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真实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这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这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这次发行所制作的中的相关联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这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这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相关的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估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定估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这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已经非关联股东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与这次发行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这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这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这次发行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独立经营并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独立法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票预案》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的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 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股票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将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前募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陈述、华兴会计师 2024年 4月 24日出具的“华兴审字[2024]第 号”《审计报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 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华兴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等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陈述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告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有关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
5.根据发行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信用中国、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情形。
6.根据发行人陈述及《2021-2023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信用中国(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天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辖区子公司查询无涉税违法事项的复函》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冯黄伍林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公示系统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1.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募集说明书》《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经查验,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已提前确定全部发行且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3,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4,175,33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符合《适用意见》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相关要求。
2.经查验《前募鉴证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日为 2021年 3月 26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不少于 18个月,符合《适用意见》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的相关要求。
3.根据发行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适用意见》关于“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前述股本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股权登记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香港日丰。根据冯黄伍林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出具的《日丰电缆国际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2021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经营行为合法有效,未被提请强制清盘程序;公司不存在以股权或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按揭和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况;公司及其董事不存在因违反香港税务、环保、劳工和海关等相关法例而受到实际处罚或遭受诉讼的情况,亦不存在因侵犯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而引发诉讼。同时,公司及其董事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特种装备电缆、新能源电缆、通信装备组件以及其他电气设备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变更。
3.发行人的董事:冯就景、李强、冯宇棠、刘涛、黄洪燕,监事:李泳娟、寇金科、张慧,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冯宇棠、黄海威、黎宇晖,及该等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4.发行人前述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职务的企业:佛山市飞恒健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铿利徕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爱力维车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港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哈哈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湾缆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湾缆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湾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贺之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远思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思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新余捷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碳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远思达天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烨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思达医疗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远思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远思达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远思达聚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弘普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佳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三合工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麦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弘顺耀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聚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金桔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宏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鲲阳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煦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晟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大韩佳联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龙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盈企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广州福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吊销)、佛山市顺德区顺融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善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璟城供应链有限公司、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吊销)、广州市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荔湾第二分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吊销)、广州市好帮手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吊销)。
5.发行人控制的企业:香港日丰、国际电工、安徽日丰、日丰新材料、天津有容、广东有容、东莞有容、恒昌线缆、日丰电子、日丰智能、中山艾姆倍。
7.其他及曾经的关联方:孟兆滨、韩玲、有容光电、安徽有容、有容高分子、佛山市顺德区盈港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广州鎏金羿光服饰有限公司、辰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崇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创科壹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喜喜宴融和菜饭店、佛山市顺德区欢聚餐厅、佛山市鹏俐洋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能智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余顺耀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德润晟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普盛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西梧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广州赵汇名城网络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除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外)之间已履行完毕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本次发行。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生产经营设备、在建工程等。本所律师认为,除安徽日丰宗地回收事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过户外,发行人所拥有的该等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除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之不动产权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部分租赁物业未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之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经查验,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除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经查验,除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本变更、新设控股子公司等事宜发生资产变化;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另存在收购天津有容 100%股权、收购中山艾姆倍 65%股权、受让江苏福迪 20%股权、出让日丰智能 6%股权等资产收购、出让行为。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时未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经查验,发行人上市以来章程的制定与历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三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真实。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处罚情况。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目前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针对发行人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可能对这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政处罚。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购买 1500公斤过氧化二异丙苯,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受到中山市公安局罚款 1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验,发行人上述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非重大行政处罚,已按期缴纳罚款、整改完毕,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项。本所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这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对这次发行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对这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这次发行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裁涉及标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标的金额虽未达到 1,000万元,但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