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涉及渭南餐饮、药店…
今年以来,“西安都市圈”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工作围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个年”活动要求,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联合执法、深入交流,扎实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守护知识产权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4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西安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退热凝胶”标签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经备案的标签、说明书里面“使用方法”内容为“外用,将本品涂抹于发热部位,每日2-3次,或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该产品标签、说明书里面“使用方法”显示为“外用,如使用电子科技类产品、工作、学习、驾驶、熬夜等引起的视疲劳、眼干、眼涩、眼部胀痛等眼部不适人群的缓解和辅助理疗。用于眼部,每日2-3次,根据症状可适当调整使用次数”,与该产品经备案的相关联的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联的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8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2月,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工作要求,对西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GB 1174-2011《液化石油气》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4年2月,西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从延川县某石化分公司购进1.2吨液化石油气,进货金额为5160元,销售额10192元,该涉案液化石油气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503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2024年7月,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32元;2、罚款25480元。
2024年5月,渭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蒲城县公安局联合对蒲城县某羊肉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检查之日已过期;操作间内侧卧室有一袋开封使用的亚硝酸钠,使用剩余量为0.47kg,该店后厨操作台上有熟羊肉、熟羊头肉和煮肉的羊汤。执法人员分别进行编号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3个样品检出亚硝酸钠。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开始在加工制作羊肉的过程中(泡肉环节)添加使用亚硝酸钠,但并非每次泡肉都添加,具体根据原料肉是生鲜肉还是冷冻肉的情况而定。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依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024年8月,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186元;2、没收添加使用了亚硝酸钠的羊肉及亚硝酸钠0.47kg;3、罚款110000元。
2024年6月,渭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案件线索,显示陕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与西安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每天13:00-14:00由西安某产业集团通过新闻广播播放当事人提供的养生类节目医疗广告样带,共计播放15次,广告费用340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2024年8月,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400元。
2023年12月,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举报,显示耀州区某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该店的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7日17点04分至17点07分曾向一名背着书包的未成年人销售“锐澳·强爽酒”3罐及向另一名未成年人销售“江小白果粒方”1瓶,且在向未成年人售酒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2月,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84元;3、罚款5000元。
2024年3月,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新区某门窗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业务科办公室文件筐内的A4纸记录有“楼号、单元、面积、姓名、电线条,电脑上发现有命名为“客户进店咨询登记表”的文档,文档显示有“楼号、业主姓名、微信、联系方式、进店日期、谈单师”等个人隐私信息57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个人隐私信息的来源情况。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业务、获得交易机会,与同行分享、员工私下收集个人隐私信息259条,客户进店咨询留存个人隐私信息57条,在未经消费者的同意下用电话推销该经营部的业务,并在个人隐私信息后备注栏标注“未接、拒、卖了、不用、不需要、加v、后续再联系”等手写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2024年5月,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1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旬邑县某煤矿开采待销的沫煤做监督抽查,经检验两种沫煤灰分、氟含量均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其他煤种质量发展要求,至检验结果之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沫煤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3日共开采并销售的沫煤总量为1631.7吨,总销售金额为342644.4元,上缴税款39419.27元,实收303225.13元,扣除直接用于开采沫煤的合理支出269791.67元,其违法来得到的为33433.4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沫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024年9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433.46元;2、罚款548231.04元。
及不合格电线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西安某电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两款成品电线,一款无卤低烟阻燃绝缘电线无生产企业名,且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包装标识合格证上显示有“3C中国强制性产品安全”、QS质量安全、国家体系认证、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4种认证标志,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质量认证标志资质,共计494盘;另一款铜芯无卤低烟防火电线无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共计683盘。
经查,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2款电线盘,全部存放于生产厂房未交付。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无卤低烟阻燃绝缘电线、伪造产地、伪造认证标志的行为及生产未标注厂名厂址铜芯无卤低烟防火电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