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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5-03-13 发布者: 合作伙伴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做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一些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下声音和影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嫌疑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最重要的包含数字硬盘录像设施、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能轻松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做固定或时序显示。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能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能够最终靠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比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1.显示设备能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能够直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上班时间≥30min。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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